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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2011年3月17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浏览4795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1年3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5690元,1欧元对人民币9.1283元,100日元对人民币8.2743元,1港元对人民币0.84189元, 1英镑对人民币10.5091元,人民币1元对0.46591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4.3668俄罗斯卢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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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号 浏览4465
   

为提高银行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凭证)。现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凭证,停止签发旧版银行票据凭证。2011年3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票据,仍可继续流通使用。

 对客户已购未用的旧版票据,银行应按原售价及时购回,集中销毁。

二、新版票据凭证的主要特点

(一)防伪工艺的调整。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水印纸;清分机支票、清分机本票纸张使用新型专用清分机纸;所有纸张中增加了新型荧光纤维;汇票、非清分机本票纸张中增加了安全线;所有票据凭证均采用双色底纹印刷。

(二)印制标准的调整。

1.票据号码。所有票据的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密码的支票,仍以票据号码后8位流水号作为编码要素。

2.支票。统一支票底纹颜色,不再按行别分色;现金支票的主题图案为梅花,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主题图案为竹;支票号码前不再冠地名;现金支票上的“现金支票”字样改为黑色印刷。

3.汇票。统一汇票(含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底纹颜色,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再按行别分色;汇票主题图案为兰花;银行汇票号码前一律不再冠地名;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不再加印各银行行徽;取消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左上角无色荧光暗记。

4.本票。本票主题图案为菊花;行名前不再加印统一徽记;号码前不再冠地名。

5.所有票据小写金额栏分隔线由实线改为虚线。

(三)凭证格式、要素内容的调整。

1.支票。取消小写金额栏下方支付密码框,调整为密码和行号填写栏(现金支票只有密码栏);将“本支票付款期限十天”调整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十天”;存根联“附加信息”栏由三栏缩减为两栏,相应扩大收款人填写栏;背面缩小附加信息栏,背书栏由一栏调整为两栏;“附加信息”栏对应的背面位置加印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汇票。取消银行汇票收款人账号;小写金额栏增加亿元位;将左上角“付款期限壹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印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右下框增加密押栏。

3.本票。增加小写金额栏;将左上角“付款期限贰个月”调整为“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贰个月”,并移置票据左边款处;印制企业名称改在票据背面左边款;金额栏右下方增加密押栏和行号填写栏。

三、广大使用票据的银行和客户,应认真了解新版票据凭证的防伪点,增强票据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票据的安全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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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浏览4588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便利因银行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这一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二是经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外管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筛查和 甄别违法违规交易,有违规活动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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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居民购汇额度暂不提高 浏览4861
 

外管局:居民购汇额度暂不提高

中国是世界外汇储备规模最大的国家,截至2010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

28473亿美元。外管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境内个

人年度购汇总额为5万美金;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

近日,有媒体称,我国境外居民购汇年度总额将有现在的5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

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回应:外管局现阶段无调整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

的政策计划或安排。我国不追求大规模的外汇储备,也不追求国际收支的长期顺

差。外汇储备的增加是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连续多年:“双顺差”的客观结

果,是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特点决定的。我们鼓励企业和老百姓持

有和投资外汇,实现财富币种的多元化,实现“藏汇于民”。但这需要一个过程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收入的提高,企业和老百姓多元化配置资产的需求肯定

是越来越高,提供更多的外汇投资渠道和产品。如此一来,外汇给老百姓带来了

收益,也大大缓解了外汇集中于国家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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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到一万怎么样? 浏览4740
 

个税起征点调到一万怎么样?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中,国务院常务会议也通过了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方案也提上议事日程。那么,个税起征点定为多少才能让百姓享受更多实惠?

言论一:RMB5000.00起征点论

关系民生的物价与房价中,住房是民生的大问题,国家应在财政上支持,去调低房价似乎不太现实,那政府就应从税收方面减少人们的负担。

言论二:细分论

在两会中,有些代表提出:个税不应该一刀切。如煤矿工人每个月赚来的钱,那是用玩命方式换来的。还有,应该学学一些发达国家的征税方式,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综合考虑家庭经济情况的前提下征收个税,这样比较公平、人性化。

言论三:大义凛然论

有担任高官等职位的人员提出,对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少缴税或不缴税。把高收入群体管理好,抓好可以增加不少税收;还有律师提出:人民缴纳给国家的税收,应该先有人民的授权委托。因为税收问题直接说明了谁在这个国家说了算。

网友还编歌议个税《穷人不交富人多交》虽然目前具体的个税起征点还没确定,希望个税起征点能调到比较合理的点上,也希望中国的税收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向要利于民生,利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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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让“房虫”啃掉巨额差价 浏览5913
      提要:在江城武汉,有一批活跃在二手房市的炒房者,他们利用信息的便利,一面通过委托公证的方式从卖主手里“买”下房子,一面又将房子加价转卖给那些急于购房的人。这些被称为“房虫”的职业炒房者,每卖一套房屋往往获利高达数万元,并且巧妙“规避”了买卖房屋应缴纳的契税。而等交易完毕后,一些买家才发现,自己从“房虫”手上买到的房子价格比原房主开出的价格要高出许多……委托公正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风险?近来,这一现象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房虫”替房主卖房

  一套房赚了七八万元

  买到一套二手房、办完过户手续后才得知,原来真正的房主开出的价格是24.8万元,自己买到手的却是32万元。买房人朱女士今年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

  今年4月28日,朱女士在硚口一家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价32万元。签合同时,原房主并未出面,是一位彭女士持与原房主办理的委托公证书进行交易。事后,朱女士发现这位彭女士是硚口另外一家中介的工作人员。朱女士随后找到了原房主周先生。周先生告诉她,今年1月份他与彭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收取了彭的定金,但没有进行过户。直到4月26日,周先生与彭女士签订了委托公证书,收取了彭的房款24.8万元。周先生并不知道,这套房子马上被转手卖给了朱女士,且差价高达7万多元。朱女士认为,中介这种行为有收房再加价卖出的嫌疑。

  而与朱女士成交的那家中介店长介绍,当时卖家彭女士是持有合法的公证书来交易的,过户手续也是齐全的,在房管局顺利过户说明交易是合法的。至于彭女士是宗关一家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事宜,她表示后来才知情。

  无独有偶,卖家陈先生上月也遭遇了这样的稀奇事。“都知道房屋买卖一定要过户以免后患,而现在几十万的房子出售后,买方居然不要产权,这是否有什么猫腻呢?”惴惴不安的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他通过某中介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对方竟要求过段时间后过户,说这样可以省下部分税费。原来,陈先生的房子挂牌价42.5万元,随后中介通知说有人准备购买此房。双方约定成交价40万元,买方一次性付给陈先生,但不过户,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办理委托公证书。收钱后陈先生提供给买家两证,买家可以全权处置该房产。对于陈先生的疑问,买家称该房子还没有满五年,等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可以省税费。

  一纸委托公证

  “规避”上万税费

  在这种通过委托公证交易的案例中,有少数人是为了避税而不过户。市民李先生去年在光谷一家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与房主约定价格为55万元;可一算税费,李先生犯了难。由于房屋交易属于卖方市场,因此本应由双方负担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费用也都转嫁给了他。这时,帮助李先生办理二手房交易的中介公司向他建议,做委托公证可以“合理”避税。根据规定,目前房产证不满5年的房屋上市销售需要缴纳多项税款。李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他买这套房屋,如果暂不过户而是办个委托公证,等房产证下发满5年之后再过户,税费一下子能降很多,就可以“合理”避税了,这对房贷压力很大的他是很诱人的。

  但办理委托公证的更多的则是为了赚取差价。“这样私下签买卖协议,只办理委托公证而不过户的,一般都是炒房人在做这样的交易。”从事二手房交易多年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避税”,降低投入成本。也不排除有些人本就是中介的工作人员,手拿委托公证后,这些炒房人扮作新卖家,就能寻觅新的买家卖掉房子,赚取差价。

  业内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简单的账,以一套60万元、100平方米的普通二手房为例,如果炒房客要跟卖家过户成交,单契税可能就要交9000元;他再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其中的10万元就要征收5.5%的营业税,加上个人所得税等费用,2次交易中,这名黄牛得支付1.5万多元,这都算是他的投资成本。如果采取公证不过户的方式,那赚转手差价时,就可以省下这笔钱了,如果房子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总价高,节省的税费更多。

  近年来,随着楼市的不断升温,为了“避税”降低成本,从而赚取更多的差价,炒房者的手段也越来越多。

  那为什么房屋卖家愿意为炒房者办理委托公正呢?原来,办理公证后,炒房者一次性付房款给房主,后面的交易都不需要房主出面,很多房主觉得二手房交易涉及很多环节,不需要自己去跑,很省心,自然就答应了。一些房主认为,委托公证对自己没什么风险,因为房子还是自己名下的,自己也拿到了房款,再能加价卖出的话是炒房者的事;更有甚者,房主也和炒房客协商,如果多卖了房款,就进行分成。

  律师提醒——

  买卖双方都有隐患

  “这对买卖双方来说,风险都很大。”武汉资深房产律师何新权表示。对于卖家来说,无论买家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在未办理过户前不要为买家提供委托公证,因为产权尚未转移,涉及房屋的相关责任问题仍然由原业主负责。对于二手房投资者来说,虽然通过公证已取得房屋“产权”,可以任意处置房产,但房产未过户就不属于投资者,如果业主取消“公证”,或房产被法院封查、拍卖,投资者就会有很大损失。对于真正想买房的人来说,在过户前要与产权证上的实际房东见面再进行交易,避免风险。

  很多人以为拿到房主委托卖房的公证,自己的权益就有了保障,这是对委托公证的误解。委托公证是委托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办理事务,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单方的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所以将委托书视为交付购房款的法律保障是非常危险的。即使委托公证没有被委托人(房主)撤销,由于房屋仍然登记在房主的名下,在房价升高的情况下,为了利益房主完全可以瞒着买房人再将房屋高价卖给他人。

 

  而对于这类炒房行为,业内人士称很难打击。硚口区房管局物业市场科李科长介绍,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禁止房主委托公证卖房,即使是中介工作人员游说房主办理公证委托,由于是个人私下行为,也很难查实。

  不过,业内人士建议加强对中介经纪人参与类似公证委托的打击。建设部早在2006年就发现了此类交易的风险。当年颁布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22条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在经办业务中诱导、指使委托人以合法的形势掩盖非法目的,采取假赠与、瞒报或不实申报成交价、借公证委托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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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访问湖北 浏览4836
      香港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主席黄张敬瑜一行21人,来湖北省访问考察公证工作。中国公证协会会长段正坤等出席代表团访问活动。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是解决“一国两制”的内地和香港不同政治、法律制度情况下公证文书使用的重要制度。自1981年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以来,司法部先后9次委托了374名香港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期为三年,委托期满,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29年来,委托公证人制度逐步发展完善,在保护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湖北省与香港地区的社会经济交流日益密切,包括公证业务在内的法律服务协作也不断加强。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马安骏介绍,该省现有116个公证处,355名执业公证员,年办证30多万件,公证业务达到100多项,公证书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2009年,该省共办理涉港公证近3000件,为两地民事交往与经济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考察访问期间,代表团一行参观了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并与在汉的公证管理干部、公证处主任进行座谈。双方就鄂港两地的公证制度框架、公证机构设置、公证业务开展、公证员(人)资格取得,公证执业监管等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交流。

段正坤会长在座谈时指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为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事务提供了一条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途径,维护了两地民众的合法权益,也为香港与内地法律界特别是律师、公证界的交流合作架起了一座桥梁。鄂港两地法律界有着长期的友谊和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代表团的到访,将进一步促进双方在公证、律师工作方面的了解与交流,为两地带来更加广阔的合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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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未到公证处也做公证 浏览4774
 

    认为妻子伪造委托书拿去公证,偷偷转让、抵押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年过半百的夏先生将广州市某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证并赔偿其打官司的1万元费用。昨日,双方在越秀法院对簿公堂,公证处代理人认为,就算签名是假的公证处也无需担责,但公证处承认通常委托人应该到场才能进行公证。

  夏先生说,他跟妻子吴某珍一起在白云区增槎路和番禺区洛溪新城各买了一套房。今年6月,他发现增槎路的房子被妻子抵押给了银行,帮一个叫黄某的男人贷款。此外,妻子还将洛溪新城的房子以20万元的低价卖了。夏先生说,为此,他今年10月跟妻子离了婚。妻子之所以能卖掉房子,是因为拿了一份夏先生的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但是夏先生称,自己从来没有签名委托过,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指纹都是假的。夏先生称,9月份他向公证处反映此事,但公证处没有处理。他起诉要求公证处撤销两份公证书,并赔偿自己咨询律师等费用1万元。

  昨日,夏先生当庭要求做笔迹和指纹鉴定,但法官回复说不会为他做鉴定。夏先生认为,相关公证人员余某可能收受了不当利益才为妻子进行公证。庭审时,公证处没有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只说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出示一份越秀法院就另一起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书,当时法院就以不属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

  在法官一再追问下,公证处代理人表示,夏先生说签名假的不一定就是假的,而且,即便签名有假,公证处也不应当担责。因为夏先生的妻子提交了夏先生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必需的所有证件。公证处是在证件齐全情况下办理公证。“公证处也是被他妻子骗了,他应该去找他的妻子,不应该找公证处”,该代理人说。但夏先生表示自己从未去过公证处,委托人委托时本人应该到场才对,结果公证处代理人回答记者说,“可能是他妻子带了一个同他长得比较相似的人到常在公证处公证的时候,被委托人可以不在场,但是委托人是一定要到场的。”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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