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妻子伪造委托书拿去公证,偷偷转让、抵押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年过半百的夏先生将广州市某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证并赔偿其打官司的1万元费用。昨日,双方在越秀法院对簿公堂,公证处代理人认为,就算签名是假的公证处也无需担责,但公证处承认通常委托人应该到场才能进行公证。
夏先生说,他跟妻子吴某珍一起在白云区增槎路和番禺区洛溪新城各买了一套房。今年6月,他发现增槎路的房子被妻子抵押给了银行,帮一个叫黄某的男人贷款。此外,妻子还将洛溪新城的房子以20万元的低价卖了。夏先生说,为此,他今年10月跟妻子离了婚。妻子之所以能卖掉房子,是因为拿了一份夏先生的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但是夏先生称,自己从来没有签名委托过,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指纹都是假的。夏先生称,9月份他向公证处反映此事,但公证处没有处理。他起诉要求公证处撤销两份公证书,并赔偿自己咨询律师等费用1万元。
昨日,夏先生当庭要求做笔迹和指纹鉴定,但法官回复说不会为他做鉴定。夏先生认为,相关公证人员余某可能收受了不当利益才为妻子进行公证。庭审时,公证处没有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只说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并出示一份越秀法院就另一起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书,当时法院就以不属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起诉。
在法官一再追问下,公证处代理人表示,夏先生说签名假的不一定就是假的,而且,即便签名有假,公证处也不应当担责。因为夏先生的妻子提交了夏先生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必需的所有证件。公证处是在证件齐全情况下办理公证。“公证处也是被他妻子骗了,他应该去找他的妻子,不应该找公证处”,该代理人说。但夏先生表示自己从未去过公证处,委托人委托时本人应该到场才对,结果公证处代理人回答记者说,“可能是他妻子带了一个同他长得比较相似的人到常在公证处公证的时候,被委托人可以不在场,但是委托人是一定要到场的。”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