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就『有潜在争议风险事项辩证指引』进行检讨并做出新的指引。对由香港公司发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证明》增加了补充格式,并作出相关指引。
对由香港公司发出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证明》如涉及一项以上『有潜在争议风险事项』的决议,可就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确认处理:
1) 就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全体董事或股东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会议记录或书面决议;或
2) 就在香港注册公司的全体董事或股东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决议确认书》正本;或
3) 就在香港注册公司的被任免人或被变更人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离任/变更权益确认书》正本;或
4) 就在香港注册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在其他律师行之执业律师面前作出《公司董事/秘书申明书》正本。 作出以上指引,是为了避免香港公司部分董事在没有通知香港公司全体董事的情况下,作出涉及上述事宜的董事会决议而损害了香港公司部分董事的权益,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有潜在风险的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