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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行业新闻 》香港税法规定:每年需填报利得税的对象  

香港税法规定:每年需填报利得税的对象

浏览2468    发布时间: 2010-10-27 16:51:15     打印本页
 

依据香港税法规定,每年需填报利得税交回香港税务局的对象:

 

1)  新登记的业务:新于香港注册公司,其首份利得税报税表通常会于业务开业或香港公司注册当日

 

    起约18个月后发出;

2) 持续经营的业务(每年大批发出报税表);香港税务局对于在持续经营期的香港公司,在

   每年4月份第一个工作日发出利得税报税表

发布时间:2010-10-27 16:51:15

上一条:香港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适用范围   下一条:香港税务局规定,无须每年提交利得税报税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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