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会于2010年7月7日三读通过《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宪报第14卷 第3期 第3号法律副刊 )。 有关修订让有意成立公司之人士,在公司注册处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投入服务后,可透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表格和公司文件,并使香港的营商环境更为便利。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博士欢迎有关修订获得通过。
陈博士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该条例草案时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公司注册处现正开发的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提供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的服务。
陈博士说:「我们预期新系统可于明年初开始分阶段投入运作,为此,我们须修订《公司条例》,以利便申请人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包括容许申请人使用通行密码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简化有关创办成员在法团成立表格上签名的规定,以及容许公司注册处处长以电子方式发出公司注册证书等。」
他补充:「同时,条例草案让公司注册处可加快公司名称的审批程序。简单来说,如公司名称符合某些基本条件,例如该名称并非跟登记册上的另一名称相同,或没有包含某些须事先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同意的一些字或词,该名称就可即时获准注册。其后,假如处长发现该公司的名称属不当,他将有权指示该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更改其名称。」
为回应就如何在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时核证申请人身份的关注,公司注册处将实施登记制度,规定任何人士均须先向公司注册处登记成为综合资讯系统用户,方可以利用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存档。在该登记制度下,使用者可以亲身到公司注册处,或利用香港邮政或其他认可核证机构所发出的电子证书登记,或经本地专业人士妥为核证身份后,于公司注册处网页登记成为用户。
《2010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的其他修订包括:
- 强化香港的公司名称注册制度,以加强对「影子公司」的执法。所谓「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一些商标或商号的名称,在香港注册成立,继而冒充为该商标或商号持有人的代表,生产伪冒产品。条例草案授权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依据法院的命令,指示「影子公司」更改其名称,假如有关公司不遵从更改名称的指示,处长将有权以该公司的注册编号取代其名称。知识产权业界大都赞成有关修订,并认为修订能有效解决「影子公司」的问题;
- 修订《公司条例》,便利香港公司使用电子方式(包括公司网站)与其股东通讯;
- 修订有关法定衍生诉讼的条文,扩大法定衍生诉讼的适用范围,容许「多重」衍生诉讼,即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一个指明法团的有关连公司的成员,将可代表该法团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以进一步保障公司集团内小股东的权益;及
- 作出技术性修订,以消除《公司条例》内规定必须使用股份或债权证的所有权证明书或转让文书之限制。这些技术性法例修订,是为推动证券无纸化的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也为落实证券市场无纸化奠定基础。
有关修订容许公司注册处于其综合资讯系统第二阶段投入服务后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的服务,即任何人提交公司注册申请时,将当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
陈博士说:「在实施上述的安排后,利用电子方式申请成立本地公司和商业登记,所需时间可由现时平均四个工作天大幅缩短至少于一天。这安排不仅便利营商,亦使香港在这方面与英国及新加坡等地看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