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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设立程序如下:1 工商登记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 ------- 上海市公安局 3 企业代码登记 ---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4 统计登记 ------- 上海市统计局 5 外汇许可证 ----- 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6 税务登记 -------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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