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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注册香港公司数目高达815762家 浏览1764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属的公司注册处1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公司登记册上的香港公司总数为815762家,比去年年底增加43509家,创下历史新高。

   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钟丽玲说,今年前6个月注册的新公司数目持续上升,创下每月平均约1.13万家注册数目的纪录。上半年新注册的公司近6.8万家,较去年下半年增长约18%,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0%以上。

   数据还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350家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并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完成注册,同比增长24.6%。截至今年6月底,非香港公司总数达7959家。

   谈及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的进展时,钟丽玲说,公司注册处目前正在开发公司注册处综合信息系统,提供以电子方式申请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的服务。新系统预计于明年初开始分阶段投入运作,届时若利用电子方式申请成立本地公司和商业登记,所需时间可由眼下平均4个工作日缩短到少于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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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与完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政策,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 浏览1932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政策调整后,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变化:
   一是扩大了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需要逐笔申请核准。

   二是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

   三是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

   四是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五是明确取消对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的事前核准手续。

   六是明确银行余额管理项下对外担保登记实行定期备案。七是重新设计银行对外担保定期备案相关报表,提高数据填报的便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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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浏览1918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0年8月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7742元,1欧元对人民币8.8620元,100日元对人民币为7.8161元,1港元对人民币0.87232元, 1英镑对人民币10.6558元。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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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700亿再融资敲定 浏览1709
  另一只靴子终于掉下来了。

  扑朔迷离、几经周折的工商银行(601398.SH;1398.HK)再融资方案最终得以确定。

  7月28日,工商银行发布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称,该行将在A+H股市场推出配股方案,配股募集资金总额拟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

  与此同时,此前工行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250亿A股可转债融资计划也将照常进行。

  这意味着,此番工商银行再融资总规模达到了700亿元。

  但公告仅称,本次配股A股配售对象全体A股股东。至于汇金是否全额参与配股尚不得而知。

  仿效中行

  公告称,此次配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按每10股配售不超过0.6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和H股配股比例相同。但A股配股采用代销的方式,H股配股则采用包销的方式。

  此次募集的不超过450亿元人民币资金都将用来补充资本金。

  与此同时,市场普遍猜测汇金将继续增持几大国有银行。这将使资本市场较少受到工行此次A+H巨额配股方案的影响。

  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中国的银行股今年来持续走低。截至6月末,工行今年年内跌幅达23%,估值优势逐渐显现。

  而事实情况是,汇金也参与了中行的再融资。此前,汇金就曾先后两次发布公告表明积极支持并参与三行有序补充资本的态度。

  有消息指出,此前就是因汇金的积极参与,中行再融资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今年3月,中行董事长肖钢曾明确表示,该行A股400亿元人民币可转债发行后,暂无A股股权融资计划。但7月初,中行却提出A+H配股融资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决定。

  工行完全仿效中行的后尘,增加了A股配股方案。

  这同时也意味着,三大国有上市银行的配股计划都将通过A+H融资的方式完成。加上发行的可转债在内,三大行的再融资规模共计2450亿元人民币。

  其中,建设银行确定的再融资计划为A+H配股融资不超过750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确定的再融资计划除了在A股发行400亿元可转债外,还将通过A+H配股融资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此前,工商银行已通过在A股发行250亿元可转债的计划。

  但工行的资金募集计划可能实际上并不仅止700亿。

  近日也有消息称,除了再融资,工商银行还将发行总额为220亿元的次级债,在充实资本金的基础上,用以替换2005年发行并即将在下月到期的相同金额次级债券。

  此前,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曾承诺称,再融资完成后,预计工商银行未来三年将不需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资本补充。该行已经开始尝试“二级市场+内源性资本补充+资本节约”三种模式合一的资本补充手段。他认为,未来工行目标的资本充足率应该维持在12%以上。

  2009年末,工商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2.36%;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9%。

  工银亚洲私有化

  募集资金的同时,工商银行似乎也没有忘记花大价钱整合香港业务平台。

  截至2009年底,工商银行在香港的业务平台共有三个:工商东亚、工银亚洲和工银国际。

  但如今,上述三者似乎只能保留一个。

  7月27日,股价连续5天上涨后,工银亚洲(000349.HK)毫无征兆地突遇停牌。

  在排除了因工银亚洲自身业务而停牌的可能性后,流传多年的工商银行可能私有化工银亚洲的消息重返江湖。

  次日举行的工商银行董事会会议则以一纸公告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市场传言。

  7月28日晚,工商银行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一项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私有化的议案(当中包括纯现金要约),但还须有关部门审核,待审核后再行公告。

  尽管公告寥寥数字,但值得注意的是,工银亚洲停牌前五个交易日,其股价连日上涨,收盘价从7月20日的20.90港元大幅升至7月26日的23.05港元,累计升幅达11%,股价创出新高。与此同时,今年以来,工银亚洲股价更是上升36%,远远跑赢大市。

  这将提高工行的要约收购价格。事实上,金融危机后不久,2008年底到2009年初,工银亚洲股价曾一路下跌至6.6港元。

  毫无疑问,对于工商银行而言,选择在此时将工银亚洲私有化无疑是选择了一个高成本的时间点。当然,如果在金融危机时以较低价格要约收购,也可能会引起股东反对。

  由于工商银行目前持有工银亚洲72.40%的股份,股本13.52亿股,若按前一交易日23.05港元计,且全部以现金形式收购其余股东的股份,工商银行将支付86亿港元。

  但23.05港元显然不可能是最终现金要约收购价格。一外资证券公司人士猜测,工银亚洲的现金要约收购价格有可能在27港元左右,与此同时,工行亦有可能提供换股选择。因此,最终收购成本不得而知。

  工银亚洲的前身为友联银行,成立于1964年,并在1973年上市,于2000年被工行收购,更名为工银亚洲。 与中银香港相比,工银亚洲一直希望拓展在港零售业务,但多年来成效并不显著。目前,零售业务只占其业务比重不到三分之一。

  尽管此前工商银行董事长姜建清曾多次公开表示,工商银行从来没有私有化工银亚洲的想法。但现实地来看,作为工商银行在香港的子公司,尤其是当母公司A、H股两地上市后,工银亚洲实质上已经不需要保留上市地位作为融资平台用途,工银亚洲的独立上市也似乎显得多余。与此同时,由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未来的人民币业务“前途无量”,工银亚洲私有化的理念变得相当合理。

  事实上,银行私有化有过先例。中信银行(00998.HK)于2007年上市后不久便把中信嘉华银行的上市控股公司私有化。

  不可否认的是,中银香港(02388.HK)亦有着类似的境遇,该行在内地与中国银行(03988.HK)在业务上竞争,处境尴尬。

  除了工银亚洲,工商银行此前在香港另有工商东亚作为投行业务平台。但工银国际的成立宣告了工商东亚的终结。

  2008年5月,工商银行成功在香港注册成立“工银国际融资”(ICBC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第1类和第6类投资银行的业务牌照,申请亦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

  此举意味着,工商银行在香港的投行牌照,亦将逐渐从工商东亚转移至工银国际融资。

  2010年1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与东亚银行就加拿大东亚银行及工商东亚股权买卖交易成功完成交割。交易完成后,工商银行将控股加拿大东亚银行,而工商东亚则成为东亚银行全资附属公司。

  表面上看,这是工商银行以旗下投资银行,即工商东亚的全部75%股份为代价,换取了进军加拿大商业银行市场的机会。但与此同时,出售工商东亚亦正是工商银行整合其在香港的机构和业务资源的重要一着。此举将更使工商银行集中资源加速拓展其在香港的投资银行业务。

  事实上,经过近两年来紧锣密鼓进行的资源整合,工商银行香港业务的轮廓也越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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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嗅敏”竟成注册商标 律师称如此侵犯姓名权 浏览1701
      著名小品演员高秀敏生前曾带给人们无数欢笑,如今却有人注册了一个跟其名字谐音的商标——高嗅敏。“看到后,总觉得心里很不舒服! ”昨日,读者高先生来电称,天津一位做医药商品代理的张先生把高秀敏的名字注册了医药类商标,商标上面只是把“秀”字改成了“嗅”。

  记者电话联系了张先生,他承认确有此事,他已办理申请“高嗅敏”为注册商标的手续,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收据。

  对于此事,何庆魁称并不知情,“这个事我得回去咨询一下律师再说。 ”

  辽宁省盛京律师事务所宫振华律师表示,张先生以高秀敏的名字谐音注册商标,必须经过高秀敏直系家属同意。如果他未取得高秀敏直系家属同意,私自注册高秀敏姓名谐音的商标,并利用高秀敏的名人效应取得收益,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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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擅用注册公司 获赔1万精神损失费 浏览1858
      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朋友黄某擅自持其身份证登记了公司,并将赵某列为股东。后因该新公司与赵某所在公司有业务联系,公司以赵某“违反商业道德”为由将其辞退,赵某遂诉至法院,诉请黄某赔偿精神损失。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黄某停止在公司注册中使用赵某姓名,并向赵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擅自持赵某有效证件注册公司并冒签赵某姓名的行为,构成对赵某姓名权的侵犯。赵某要求黄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黄某冒用赵某姓名注册公司,客观上造成赵某的职业操守受到质疑,在赵某工作环境中给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可以认定,赵某的名誉受到损害的结果与黄某冒用其名义注册公司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黄某的过错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故黄某应对赵某进行赔偿,该赔偿额法院酌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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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走了,却不带走注册地址 浏览1720
  “公司搬走了,落户在我家的公司地址现在还不变。”合肥市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1号楼303室业主孙先生说,他通过租赁公司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一位沈先生,几个月后沈先生用他家的地址注册了一个公司。2008年,沈先生公司从他家搬走了,但是注册公司的地址直到现在都没有变更,这可急坏了房东孙先生,“一旦他的公司出现什么问题,会不会牵连到我呢?”

  房东:

  2005年,孙先生通过房屋租赁公司,把自己在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的一套住房租给了一位沈先生。几个月后,沈先生跟孙先生说,想要用他家的房子地址注册一家公司。“当时我同意了,就让一个朋友和沈先生一起去工商局注册安徽七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孙先生说,他当时还提供了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还有他自己作为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008年的一天,园景天下小区的保安突然打电话给孙先生,说有人从他们家往外搬东西。孙先生吃了一惊,立马赶了过去。刚到房子楼下就看到沈先生正在招呼工人把公司的办公用品往外搬,孙先生一问才知道,沈先生要把公司搬走。孙先生说,虽然那时候双方的合约已经到期了,对方没有主动说要续约,但是他也没想到沈先生没打招呼就突然要搬走。

  安徽七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搬走后,孙先生就和沈先生商量把3年前注册的公司地址改变。但是一直到现在,沈先生还没有把公司的地址更改。“我担心如果他们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我会不会受到牵连?”孙先生说。

  沈先生公司搬走以后,也有租户想要租用孙先生的房子,用房子地址注册新公司。但是根据政府有关注册公司方面的政策,由于沈先生的公司地址还没有变更,孙先生的房子现在注册的依然是“七彩园林”。这就导致新的经营性公司就没法注册,为此沈先生的房子一直租不出去。

  工商局:地址不变年检通不过

  合肥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公司已经搬迁,应当立即变更公司地址。否则公司在新地址经营很可能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无证经营,这对经营者是很不利的。另外,工商局每年的3月至6月都有年检,若地址不变更,年检也很难通过。

  同时,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一套房子已经被注册经营,其他经营性公司就不能再用此房注册公司,即此房不能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过工作人员也表示,沈先生公司运营如果出现问题不会连累到房东孙先生。

  租户:不改地址是怕麻烦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房子租户沈先生。沈先生说,当时房租一直上涨,正好合约也到期了,自己就没有再续租下去。据沈先生介绍,他已经在合肥市湖公馆买了一套两层的房子,公司也已经搬了过去。但是湖公馆在蜀山区,公司要从高新区迁到蜀山区手续很麻烦,所以这事就一直搁着没办。

  沈先生说,自己一直在外地出差,公司的职员也多在江浙一带办公,一直没有时间给公司改地址。不过,今年过完年,他准备在园景天下再租一套房子,或者买套二手房,到时候就会把公司地址更改过来。至于每年工商部门的年检,沈先生说,公司每年都会按规定进行年检,没有出过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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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办公司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浏览1571
 

投资的风险包括了收益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等等,法律风险也是其中常见的风险之一,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列举了常见的法律风险,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向广大投资人阐述防范对策,相信会对广大投资人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有所帮助。

一、合作主体审查不严,导致投资款被骗。

投资办公司一般要和别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即资合与人合。合作者的状况对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有些不谋正路的人,谎称自己掌握了某种专有技术或者有重要客户资源等等,哄骗投资人与他共同投资,往往在新公司中这些骗子不用出钱就占有了股份并且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们不是一门心思开发市场,而是处心积虑把投资款转为己有。最终公司垮台,投资人血本无归,却养肥了一群骗子。

防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办公司前对合作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查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查清楚这些人掌握的专利技术有没有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其独立掌握,合作对象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守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

二、各投资主体经营管理理念不一致,导致纠纷发生。

各投资人经营理念不一致,导致股东纠纷是投资办公司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因为某一项业务有利可图,几个投资人仓促组合设立公司,但展开经营后,各投资方对经营方向、管理原则会发生显著差别,彼此很难说服,于是产生对抗。有的投资人是法盲,以为可以从公司收回投资,一走了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当然投资人可以向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人转让股份,但是,如果无人收购,投资人便陷入困境。

为避免此种尴尬局面发生,投资人切忌草率投资,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考察其他投资人的经营理念,在确保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公司。

三、“捡便宜”思想使自己成了待屠的羔羊。

有一些投资人对于经营管理公司不感兴趣,只想作股东拿红利。他们把公司当成了银行,把自己的投资当成了高回报储蓄存款,平时对公司不过问,年底等着分红。这是一种典型的“捡便宜”思想,其实世上很少有这样的好事。这种思想往往导致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坑害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们却说亏损了;公司明明盈利很多,他们却说盈利很少。投资人对公司的情况一无所知,就像待屠的羔羊任人摆布。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要摒弃“捡便宜”思想,投资办公司是一件很辛苦费神的事情,投资人必须保证一定程度的对公司的关注和掌控,例如应定期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甚至派有专人在公司职守,持续向自己传递公司信息。

四、虚报注册资本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投资人为了使自己的公司显得有实力,往往喜欢把公司的注册资本搞得很大,但是自己又没有那么多资金,于是借别人的钱注册公司,公司成立后再把钱还给别人,自己觉得还很聪明,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本,如果数额较少,仅须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数额较大,就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要如实申报注册资本,即使发生了借钱注册公司的情形,也不要从公司直接划款还债,而应通过其他途径还债,例如以和无往来的方式等等。

五、公司治理结构不科学,削弱股东权力,导致内部人控制,侵害股东权益。

有些投资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主观上希望对公司有所掌控,但是却不知道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对公司仍处于失控状态。例如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在这些机构中公司股东享有很多权利,如果安排得当,既可保护自己的权利,又可对他人形成有效制约。但是在实践中,反映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的公司章程不能突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对经营管理人员制约不足,导致内部人控制,管理人员为所欲为,股东权利受到侵害。

防范前述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设立公司前,一定要认真制定公司章程,科学设定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障投资人权利。

六、对公司法规不明,股东侵犯企业法人财产权,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人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便转变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部分财产与投资人独立存在,投资人只有通过法定途径才能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支配而不能擅自处置公司财产。在实践中,有很多投资人存在思想误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是自己的,因此自己可以象支配自己的其他财产一样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投资人最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直接将对公司的出资抽回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完整性,为《公司法》第34条明确禁止,违反此条规定,《公司法》第20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严禁投资人抽逃出资,违反者要承担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对策是:投资人要学习有关法律规定或咨询律师,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财产。

七、投资人担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法人财产权,导致触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投资人担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现象十分普遍,很多投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可以任意处置公司财产,这种思想也是错误,由其引起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第214条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作出了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现实生活中最容易导致投资人犯罪的两类犯罪行为。《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是日常生活中最大量出现的违法行为,法律对其责任追究十分严厉,很多投资人因此招致牢狱之灾,因此投资人在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必须懂法守法才能避免此类风险。  八、对行业法规不明,非法经营

很多投资人见利忘法投资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为从事此类业务,仓促成立公司,公司运行一段时间后,被有关部门发现从而被取缔,此时投资人的投资不仅不会带来收益而且就连原始投资也很难收回。为防范此类风险,必须在投资设立公司前认真做好行业法律、政策调研,避免仓促上马,更不可以心存侥幸,明知故犯。

投资人投资办公司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行为,蕴含了大量的法律风险,必须懂法、守法,才能达到投资收益的目的。如果投资人本身缺乏此方面的知识,就应该聘请法律、财务等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咨询,这是防范法律风险最好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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