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称 《国际商业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1.公司名称 《国际商业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1-1)公司可使用任何文字,公司最后一个字必须是“Limited”、“Corporation”、 “Incorporated”、 “Societe Anonyme”、 “Sociedad Anonima”或缩写“Ltd.”、 “Corp.”、 “Inc.”、 “S.A.” 1-2) 下列词在没有得到注册官许可的情况下不可使用;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注册官许可才可使用: |
Assurances |
Bank |
Building Societies |
Chamber of Commerce |
Chartered |
Cooperative |
Imperial |
Municipal |
Royal |
Trustee Company |
Trust Company |
Insurance |
Insurance Brokers |
Insurance Agents |
Insurance Holding |
|
1-3)下列情况下的名称不可採用: 1-3-1)与己存在公司相同的名称; 1-3-2)暗示受女王庇护的名称; 1-3-3)与王室成员相同的名称; 1-3-4)与女王政府部门相关我名称; 1-3-5)与自治区或其它当地政府相关的名称; 1-3-6)及被王室册的协会和实体的名称。
2.公司股东: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任何国籍的居民或法人单位;人数至少一人,没有上限; 须提供股东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通行证、护照)、住址证明 及各股东持股比例;
3.公司董事: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任何国籍的居民或法人单位;人数至少一人,没有上限; 注:公司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身份的人或法人单位;
4.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在BVI的地址;此地址可以是注册地址也可以是办公地址; 如是秘书公司提供的地址一般只是为注册用;代为接收政府; 5.公司注册代理人:必须是BVI永久居民身份的自然人或在BVI注册的公司; 代为接收政府或银行信函; 6.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美金;可以不用实际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