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的風險包括了收益風險、社會環境風險等等,法律風險也是其中常見的風險之一,本文從法律的角度列舉了常見的法律風險,結合律師辦案經驗向廣大投資人闡述防範對策,相信會對廣大投資人提高防範意識和能力有所幫助。
一、合作主體審查不嚴,導致投資款被騙。
投資辦公司一般要和別人共同投資,股東之間是一種合作關系。股東之間的合作基於資產關系和信任關系即資合與人合。合作者的狀況對於投資有重大風險關系。有些不謀正路的人,謊稱自己掌握了某種專有技術或者有重要客戶資源等等,哄騙投資人與他共同投資,往往在新公司中這些騙子不用出錢就占有了股份並且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他們不是一門心思開發市場,而是處心積慮把投資款轉為己有。最終公司垮臺,投資人血本無歸,卻養肥了一群騙子。
防範這種風險的主要對策是在辦公司前對合作者的資信狀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切實查明其所掌握的資源和辦公司的真實意圖,查清楚這些人掌握的專利技術有沒有專利證書,專利權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專利技術,是否為其獨立掌握,合作對象辦公司的真實意圖是守法經營還是謀取不當利益。
二、各投資主體經營管理理念不一致,導致糾紛發生。
各投資人經營理念不一致,導致股東糾紛是投資辦公司最常見的一種現象。因為某一項業務有利可圖,幾個投資人倉促組合設立公司,但展開經營後,各投資方對經營方向、管理原則會發生顯著差別,彼此很難說服,於是產生對抗。有的投資人是法盲,以為可以從公司收回投資,一走了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當然投資人可以向其他股東或外部投資人轉讓股份,但是,如果無人收購,投資人便陷入困境。
為避免此種尷尬局面發生,投資人切忌草率投資,在投資前,一定要認真考察其他投資人的經營理念,在確保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立公司。
三、“撿便宜”思想使自己成了待屠的羔羊。
有一些投資人對於經營管理公司不感興趣,只想作股東拿紅利。他們把公司當成了銀行,把自己的投資當成了高回報儲蓄存款,平時對公司不過問,年底等著分紅。這是一種典型的“撿便宜”思想,其實世上很少有這樣的好事。這種思想往往導致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坑害投資人的利益。公司明明盈利了,他們卻說虧損了;公司明明盈利很多,他們卻說盈利很少。投資人對公司的情況一無所知,就像待屠的羔羊任人擺布。
防範前述風險的主要對策是:要摒棄“撿便宜”思想,投資辦公司是一件很辛苦費神的事情,投資人必須保證一定程度的對公司的關註和掌控,例如應定期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甚至派有專人在公司職守,持續向自己傳遞公司信息。
四、虛報註冊資本導致承擔法律責任
有些投資人為了使自己的公司顯得有實力,往往喜歡把公司的註冊資本搞得很大,但是自己又沒有那麽多資金,於是借別人的錢註冊公司,公司成立後再把錢還給別人,自己覺得還很聰明,但是他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構成虛報註冊本,如果數額較少,僅須承擔行政責任;如果數額較大,就會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防範前述風險的主要對策是:要如實申報註冊資本,即使發生了借錢註冊公司的情形,也不要從公司直接劃款還債,而應通過其他途徑還債,例如以和無往來的方式等等。
五、公司治理結構不科學,削弱股東權力,導致內部人控制,侵害股東權益。
有些投資人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主觀上希望對公司有所掌控,但是卻不知道保護自己的權利,事實上對公司仍處於失控狀態。例如公司的治理結構包括了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在這些機構中公司股東享有很多權利,如果安排得當,既可保護自己的權利,又可對他人形成有效制約。但是在實踐中,反映公司治理結構狀況的公司章程不能突出對股東權利的保護,對經營管理人員制約不足,導致內部人控制,管理人員為所欲為,股東權利受到侵害。
防範前述風險的主要對策是:在設立公司前,一定要認真制定公司章程,科學設定公司治理結構,充分保障投資人權利。
六、對公司法規不明,股東侵犯企業法人財產權,導致承擔法律責任。
投資人向公司出資後,該出資便轉變為企業法人財產權,這部分財產與投資人獨立存在,投資人只有通過法定途徑才能對公司法人財產進行支配而不能擅自處置公司財產。在實踐中,有很多投資人存在思想誤區,認為公司是自己投資設立的,公司是自己的,因此自己可以象支配自己的其他財產一樣隨意支配自己的財產。在這種錯誤思想指導下,投資人最容易出現的違法行為是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股東直接將對公司的出資抽回的行為,這種行為直接侵害了公司法人財產權的獨立性、完整性,為《公司法》第34條明確禁止,違反此條規定,《公司法》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前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嚴禁投資人抽逃出資,違反者要承擔比較嚴厲的法律責任。防範此類法律風險的對策是:投資人要學習有關法律規定或咨詢律師,不得擅自動用公司財產。
七、投資人擔任公司經營管理人員,侵犯公司法人財產權,導致觸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
投資人擔任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現象十分普遍,很多投資人認為公司是自己投資設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因此可以任意處置公司財產,這種思想也是錯誤,由其引起的行為是違法的,具體表現為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這些行為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財產的違法行為。
《公司法》第214條對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作出了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董事、經理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責令退還公司的資金,由公司給予處分,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是現實生活中最容易導致投資人犯罪的兩類犯罪行為。《刑法》第271條第一款規定了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272條第一款規定了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是日常生活中最大量出現的違法行為,法律對其責任追究十分嚴厲,很多投資人因此招致牢獄之災,因此投資人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必須懂法守法才能避免此類風險。 八、對行業法規不明,非法經營
很多投資人見利忘法投資於國家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為從事此類業務,倉促成立公司,公司運行一段時間後,被有關部門發現從而被取締,此時投資人的投資不僅不會帶來收益而且就連原始投資也很難收回。為防範此類風險,必須在投資設立公司前認真做好行業法律、政策調研,避免倉促上馬,更不可以心存僥幸,明知故犯。
投資人投資辦公司是一項法律性、政策性很強的行為,蘊含了大量的法律風險,必須懂法、守法,才能達到投資收益的目的。如果投資人本身缺乏此方面的知識,就應該聘請法律、財務等專業人士提供專業咨詢,這是防範法律風險最好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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